昆五环评复〔2023〕16号关于昆明华厦眼科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润子源环保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编制的《昆明华厦眼科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龙翔街道西昌路858号,总投资6100万元,环保投资71.1万元,占总投资的1.17%。项目总建筑面积9500平方米,为一栋8层(局部4层)建筑,设置床位80张,设置眼科诊室、验光室、医学配镜中心、手术室、检验科、治疗室及住院病房等,配套建设相关设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取洒水抑尘、及时清理措施等。运营期项目厂界异味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污水处理站周边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灭菌器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如厕依托周边公厕。运营期项目废水经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外排进入西昌路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选用低噪设备,施工设备定期维护,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项目西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各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 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需分类收集,规范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处理医疗废水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掏前需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进行监测,经脱水消毒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发生项目环境风险事故的概率。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3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