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五环评复〔2023〕24号关于云南峰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收集2400吨废矿物油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国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峰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收集2400吨废矿物油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峰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收集2400吨废矿物油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24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大麦塘村,厂房占地面积400m2,生活和办公用房占地面积500m2,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34.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4.5%。项目主要建设4个20m3地面式废矿物油立式储罐(三用一备),单次最大贮存量47.52吨,最长贮存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年最大周转量2400吨。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应对运输车辆进行遮盖,并采取洒水降尘。运营期间废矿物油储罐废气非甲烷总烃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即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4.0mg/m3;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油烟排放管道引至楼顶排放,油烟排放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人员洗手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运营期项目仅产生生活废水,经预处理后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应采取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及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运营期间涉及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运营期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做好危险废物包装桶进入仓库前的检查工作,有质量问题的及时更换,防止存在破损和“跑、冒、滴”现象;事故池、围堰、废矿物油贮存区、危险废物暂存间、装卸区等进行重点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生活区和办公区、道路、贮存厂房除重点防渗以外的区域进行简单防渗,采取地面硬化措施。
四、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项目废矿物油罐区应设置1个容积为30m3的围堰;设置一个容积为30m3的事故应急池;安排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地面防渗层破损时,应及时进行修复;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废矿物油的运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0.1t/a。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3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