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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3〕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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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查处的你单位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一案,经我局调查终结。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4月,我局接到投诉人张梅反映你单位拖欠工资,通过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023年7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编号:五人社监令字〔2023〕第143号),要求你单位足额支付张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要求你单位将改正情况于2023年7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截止2023年8月22日你单位仍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拖欠金额,于3日内向张梅支付壹万捌仟元(18000)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及电话:邓熊 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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