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暴恐音视频”?
什么是“暴恐音视频”?
在2014年,我国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
具体包括:
(1)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2)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3)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4)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以案释法
(1)深圳市网民王某出于好奇心理,下载转发三部血腥、暴力的恐怖主义视频,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济南市网民王某峰为个人寻求刺激,多次非法登陆境外网站,观看并下载割头、ISIS打仗场面等涉暴恐音视频。仅5日期间,王某峰就先后5次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暴恐音视频4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3)赤峰市喀喇沁旗网民韩某等5人通过微信向他人传播一段时长35秒的暴力血腥视频。经询问,韩某等5人如实供述了通过微信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事实。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韩某等5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至十五日的处罚。
(4)陕西省一名初中生无意中发现了一条时长约5秒的暴力血腥音视频,看完之后感到很刺激。出于给小伙伴们炫耀和分享的目的,他随手将该音视频转发在朋友的微信群、QQ群中,没想到,公安机关很快就找到了他。
由于该案所涉及的人员全部是在校初中生,均为未成年人,故公安民警只是耐心地对转发及观看的学生进行了普法宣传及口头批评。
公安民警随后又责令其删除微信、QQ及手机中已保存的暴力血腥视频,同时要求其监护人务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法条解析
第八十条第二款是针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行为。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观念和主张的具体承载物、宣传物,包括了图书、期刊、音频视频资料、电子出版物或者传单、图片、标语、报纸标识、标志、电子信息等。这里的“制作”,是指编写、出版、印刷、复制、裁剪、拼接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传播”,是指通过发行,当面散发,以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公开发帖、转载、推送等,使他人接触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
按照本条款所列的活动,只有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才能适用本条。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上述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以及事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对于参与上述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