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85号
丁*华家具制造厂:
经营者:丁*华
身份证号:530111*********2050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阿纪鲁***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对你经营的家具制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家具制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经营的家具制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
3、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20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