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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8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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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文*顺(身份证号 532231*********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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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主城建成区内,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其他需要禁止建筑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在主城建成区内,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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