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43号
云南汇程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合(身份证号 413026********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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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小普吉村***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未建立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废机油、废铅蓄电池。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2、未建立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6月1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对云南九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减免申请书》和《停工停产情况说明》。
现因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已停工停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故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