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70号
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虹山分院:
法定代表人:杜*生(身份证号530111********007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361502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北路***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医疗废水中氨氮检测结果为71.2mg/L,排放水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7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当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虹山分院氨氮超标情况的申辩材料》,已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现由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纠正,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中对小微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医疗废水中氨氮检测结果为71.2mg/L,排放水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