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80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翔(身份证号 530111********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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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普吉村三环路北边****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堆放剩料场所未密闭,部分剩料未覆盖,剩料堆放场地道路未进行清扫,现场未采取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8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6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免予行政处罚申请书》,称4月11日12时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已将剩料清理,清扫干净场地道路,并安装降尘喷淋系统,每日定时喷淋降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一条第六款第二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堆放剩料场所未密闭,部分剩料未覆盖,剩料堆放场地道路未进行清扫,现场未采取降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以上罚款总计肆万捌仟元(48,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