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6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68号

昆明虫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身份证号 420112********00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KXMQ52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船房小区****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内贮存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厂内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厂内贮存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厂内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厂内贮存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2、“厂内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3、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贰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肆贰万元(2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7月14日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