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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6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63号

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身份证号 51300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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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夜间拉运材料,噪音扰民且未办理夜间施工备案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其他需要禁止建筑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5月9日向我局提交《关于昆师路夜间施工免予处罚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故做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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