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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5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58号

云南华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周(身份证号 530381********43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EMTM602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沙靠村****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于5月8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

现因你单位已停工停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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