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56号
昆明利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号 511121*********159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X6X21A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公路***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涂料加工车间和水性漆加工车间的加工场所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3、树皮研磨车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2、涂料加工车间和水性漆加工车间的加工场所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树皮研磨车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
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于6月2日向我局提交《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
现因你单位已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