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52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昆明市五华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 530102*********0332)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医疗废水中总氯检测结果为49.4mg/L,排放水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于4月23日向我局提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关于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
现因你单位已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