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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4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48号

陈*文家具厂:

实际经营者:陈*文

身份证号:510311*********1918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村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

现因你单位已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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