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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4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42号

东阳市吉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红(身份证号330724**********33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EE4CM7U(1/2)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巍山镇美沙路***(自主申报)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未能提供夜间施工备案,进行夜间作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

现因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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