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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十问十答(第二期)

问题6:在网上买东西,总是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办法》有对这方面的保护吗?

答:有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专门条款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各级网信和公安部门牵头开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问题7:最近收到很多网店的商业短信,不胜其烦,可以退订吗?

答:可以退订。而且《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问题8:《办法》对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方面还有哪些规定呢?

答:《办法》还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问题9:如何进一步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

五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问题10:对涉嫌违反《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怎么管?

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办法》的行为,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收集、调取、复制有关的电子数据;询问当事人;向相关主体调查了解情况等。

此外,违反《办法》的“人”会被要求限期改正、处以行政罚款,或根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受到处罚,其违法信息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

 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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