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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常见问题问答之二十一

1.什么是日常家事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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