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常见问题问答之二十一
发布时间:2023-06-11 09:54:53
信息来源:五华区司法局
编辑:杨倬
审核:杨倬
终审:石庆锋
1.什么是日常家事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