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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3〕13号关于《废旧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回收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3〕13号关于《废旧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回收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协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回收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废旧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回收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12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桃园社区第九居民小组,总占地面积5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50平方米,总投资175万元,环保投资51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9.14%。项目主要建设2个地面式废矿物油储罐(双层不锈钢储罐,单个容积20m3,总容积40m3),4个废铅蓄电池贮存库(其中3个为未破损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每个库建筑面积75m2;1个为破损废铅蓄电池贮存库,建筑面积25m2)。建设完成后项目年收集、暂存、转运废矿物油4000t/a、废铅蓄电池3000t/a,项目不涉及电池的拆解、后续处置利用及废矿物油的处置利用。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应洒水降尘,散状物料堆存采取临时覆盖、密闭运输。运营期间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区应密闭微负压运行,产生的废气硫酸雾需收集后通过碱喷淋设施处理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矿物油储罐废气非甲烷总烃呈无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表2二级标准,即:硫酸雾≤45mg/m3、0.45kg/h;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即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4.0mg/m3、硫酸雾≤1.2 mg/m3;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临时沉淀处理后会全部回用不外排。运营期项目采取雨污分流,整个厂房采取防雨措施,严禁雨水进入项目区,碱液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更换碱液喷淋塔废水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噪声小的施工设备。运营期应采取设备减震、建筑隔声、加强管理等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运营期间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处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实施后严格按要求执行。

三、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废机油储罐采用地面式双层罐,废机油储罐布置在围堰区内,围堰区做防渗处理,卸油、出油采取密闭管道;定期巡查防止“跑、冒、滴、漏”。项目区采用分区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废机油储罐及围堰区,4 个废铅蓄电池暂存库、导流沟及电解液收集池):采用“20cm 混凝土垫层+2mm厚 HDPE+耐酸水泥+环氧树脂”进行防渗,其效果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防渗要求,一般防渗区(消防废水收集池):做到等效黏土防渗层 Mb≥1.5m,K≤1.0×10-7cm/s;简单防渗区(除重点防渗、一般防渗区及绿化区外的其他区域),一般地面硬化。在废机油储罐、废铅蓄电池暂存库发生泄漏时,应在废机油储罐、废铅蓄电池暂存库旁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将项目区下游的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井设置为地下水质量跟踪监测井,必要时开展地下水质量监测。

四、项目应严格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委托处置,废铅蓄电池暂存库内配套设置导流沟、泄露液收集池,确保泄露液不外排;废矿物油储罐区设置围堰,确保电解液不外排;设置1个消防废水收集池,用于收集火灾事故消防废水确保不外排。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污染防治及事故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

五、建议建设单位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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