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33号
云南瑞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楠(身份证号 413026********93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WWYG8B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村三环路边***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4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免予行政处罚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由于你单位:主动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了纠正;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中对小微企业及营造营商环境的相关扶持政策。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元(3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