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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3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30号

云南三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浩(身份证号 412930********423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9*****104K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朗白族乡桃园居委会***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3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30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给付、奖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

现由于你单位:主动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了纠正;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中对小微企业及营造营商环境的相关扶持政策。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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