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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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喷漆场地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2、喷漆场地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4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喷漆场地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