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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29号 云南勃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29号

云南勃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方(身份证号 533122********14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NTQR42K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桃园社区姚家冲村***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3月24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4月11日下午举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29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五生环听通字〔2023〕029号、《送达回证》《昆明市五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听证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听证报告》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处罚人民币拾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拾万元(10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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