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34号
昆明仁华医院:
法定代表人:辛*丽(身份证号532331********03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79839189A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虹山东路***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3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伍拾元。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叁仟贰佰伍拾元(232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