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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3〕9号关于《云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3〕9号关于《云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兰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7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花街道学府路139号,总占地面积1423.31m2,总建筑面积1900m2,研究院共计6层,总投资9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8万元,占总投资的5.86%。项目设置20张床位,设有门诊区、办公区、实验室、病房区等,每日门诊量30人次,艾滋病病毒检测约每年40~50例。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医疗废物消毒处理后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医废暂存间内,卫生间摆放除臭剂,定时通风,污水处理站周边应设置绿化带,污水处理站周边废气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即硫化氢≤0.03mg/m3、氨≤1.0mg/m3、臭气浓度≤10(无量纲)、氯气≤0.1mg/m3、甲烷(处理站内最高体积浓度%)≤1。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实验废水应经消毒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经化粪池、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四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即:粪大肠菌群≤5000MPN/L、pH(无量纲)6~9、COD≤250mg/L、BOD5≤100mg/L、SS≤60mg/L、总余氯2~8mg/L、氨氮≤45mg/L、总磷≤8mg/L等。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需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项目东、南、西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间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医疗废物需分类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消毒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医疗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规范管理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严格规范操作规程等有关措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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