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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0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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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所属污水处理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以上事实有《关于开展第三方核酸检测实验室监督检查的通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2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云南华大昆华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08号>的申辩》《情况说明》。

经查,案涉污水处理站虽存在上述违法事实,但该污水处理站已由你单位委托给云南琪杰耀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及运维,委托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现已停工停产,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该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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