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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科技伦理】解读云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19号),进一步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推动科技向善,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 年 10 月 8 日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云厅字〔2022〕62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 益增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科技伦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2021年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在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等制度性安排中将科技伦理与科技创新同谋划、同部署、同布局。2019年,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成立,2022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提出了新时期科技伦理治理基本要求和重点任务。

云南省在2021 年3月成立云南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初步建立了云南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开展了有关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抓实抓牢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推进科技向善,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0月8日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 治理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提出了我省科技伦理治理的总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以云南省科技伦理委员会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州(市)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形成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加强源头治理,推动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技活动全过程,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创新型云南建设,实现云南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有力支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三、《实施意见》秉承的科技伦理原则

一是增进人类福祉。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是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科技活动应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

四是合理控制风险。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 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 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 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是保持公开透明。科技活动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有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

一是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不断完善科技伦理管理体制机制。构建省科技伦理委员会、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会员、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各类创新主体、科技社团以及科技人员在科技伦理治理当中的职责分工,并提出具体要求。

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并负责组建云南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科技伦理规范,完善制度规定,强化科技伦理监管。

明确“管行业管伦理,谁主管谁负责”的任务分工原则, 提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科技伦理治理 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特别是 主管领域和企业涉及到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开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可能出现科技伦理风险和国家纳入科技伦理高风险清单的科技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细化完善本行业本系统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越来越多地出现跨领域、跨学科交叉融合的新态势,《实施意见》专门指出科技伦理治理“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各州(市)要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本地区科技伦理治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以及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创新主体,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健全云南省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机制,依法推进设立云南省科技伦理方面的社会组织;引导和鼓励科技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依法依规设立科技伦理专委会或分支机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

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

二是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细化了科技活动的科技 伦理风险评估、审查、复核、监管的工作要求和运行机制。提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措施。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对开展的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审查(包括初始审查、预期事件审查、非预期事件审查、跟踪审查、定期审查、变更审查、终结审查等)、监管,把好科技伦理关。

加强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的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

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 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

国家纳入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的科技活动伦 理审查结果、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由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之后,报送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健全应急审查机制。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 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审查机 制和配套规则,探索在线审查、在线复核等加急审查程序, 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审查效率。加强紧急状态下的审查监管。

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将认真对照国家 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建立巡查制度,省科技伦理 委员会将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全省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监管工作开展巡查,促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科技伦理 治理各项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科技伦理审查指导工作,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受理不具备条件成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单位委托,对存在科技伦理风险的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对国家纳入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的科技活动、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通过审查中心审查后,由审查中心报送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区域性、专业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的指导。

三是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明确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流程,对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是加强科技伦理研究与宣传教育培训。对科技伦理研 究与学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宣传作了规定并提出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关注自身行业新兴科技发展 前沿动态,鼓励和支持开展科技伦理前瞻性研究、重大问题 研究、监测预警研究及理论研究,支持科技伦理科普作品创 作,国内外科技伦理学术交流活动,特别是与南亚东南亚国 家开展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与交流。

高校要对相关学科专业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制定科技伦理相应课程和培养计划,加强其科技伦理教育,加快科技伦理人才队伍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技伦理知识列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并随着科技伦理理念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及时对科技人员进行科技伦理继续教育培训。新闻媒体要将科技伦理作为在职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科技伦理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科技伦理知识普及,要积极组织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普及活动,加大相关政策法规解读和案例分析等。省科协要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进行科技伦理普及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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