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华区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昆明市2021年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实施细则》及《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2022版》的工作要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五华区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五华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2年8月26日
五华区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实施细则
本细则中“办理建筑许可”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建筑施工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全过程审批。
一、实施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不包括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昆明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建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窗受理、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二)建立“一张蓝图”机制
统筹整合各类规划,依托昆明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依托“多规合一”的综合业务协同平台形成的“一张蓝图”。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市级完成相应工作
(三)实行联合审图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一个平台、一家机构、一套标准、一次审查、结果互认、多方监管“的管理模式,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须对建设项目的消防、人防等进行综合审查,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强制标准等内容实施整体一次性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相关审批的依据(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hhtp://zfcxjst.yn.gov.cn:84/home/Index)。
牵头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市级完成相应工作
(四)推行联合测绘
按照制定的昆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和综合技术规程,统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和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合并为综合性联合测绘,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明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资质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将“联合测绘”事项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入驻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明确“联合测绘”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的所制定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落实。
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配合市级完成相应工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1)对于实行容缺审批(承诺)的审批事项或审批事项材料实行承诺制的项目,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容缺承诺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办法,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承诺单位履行承诺义务,对未履行承诺的,可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单位法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将承诺单位不履行承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2)对行政审批中审批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将建议属地政府给予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理或启动问责、约谈机制以及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牵头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政务服务局,配合市级完成相应工作
2.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全力配合推动省工建系统与“互联网+监管”、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接,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行为推送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将告知承诺事项违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失信约束机制。
牵头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局配合市级完成相应工作
三、审批流程
全市五华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的通知》执行。
四、审批时限
全流程审批时限,政府投资项目不超过5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项目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对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即“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是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以及按照“产业基地一产业社区一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深化产业空间布局的社会投资产业项目,且需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备案制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和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除外”,实行“一站式中心”审批服务,审批时间压缩至12个工作日以内。
涉及阶段内并行并联审批事项审批时限按照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的通知》中明确的审批时限执行。
以上办理时限均自市(区)政务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材料收取回执》起开始计时,不含批前公示或组织听证、上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实地踏勘等时间。
五、牵头部门及部门职责
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区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许可阶段;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竣工验收阶段。
部门职责:按照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的通知》中明确的审批服务事项分工执行。
六、分阶段并联并行审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1.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按照各类事项办事指南要求,备齐申请材料,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要办理的事项,根据网页提示填写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选择取件方式和地址(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办。建设单位统一在http://zwfw.yn.gov.cn/portal/#/home进行申报。
(2)现场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建设单位按办事指南收件材料中注明提供原件的要求,携带纸质材料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办事指南中仅要求提供扫描件或电子件的直接在网上上传,无须再向政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案件受理
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现场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含网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由系统发送通知短信。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4)案件流转
窗口受理案件后,区政务中心窗口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案件(含网上、现场申请材料)分别转送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协调在20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实施“一张清单”申请,实行“并联并行”审批。
2.审批流程
按照全市统一的2022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进行审批。
(二)工程规划建设许可
1.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登录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选择要办理项目,填报申请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建设单位统一在http://zwfw.yn.gov.cn/portal/#/home进行申报。
(2)现场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建设单位按办事指南收件材料中注明提供原件的要求,携带纸质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办事指南中仅要求提供扫描件或电子件的直接在网上上传,无须再向政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案件流转
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自然资源局应在收到案件后15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内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完成审批,或将审批结果同步上传至“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选择到窗口取件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应在收齐办理结果或证件即时在全市统一的综合受理系统上签收后由综合受理系统发送领件通知。
二是社会投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自然资源局应在收到案件后10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完成审批,或将审批结果同步上传至“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选择到窗口取件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应在收齐办理结果或证件即时在全市统一的综合受理系统上签收后由综合受理系统发送领件通知。
2.审批流程
按照全市统一的2022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进行审批。
(三)施工许可阶段
1.下放审批权限
将政府和社会投资的一般性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办理及所关联的初步设计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一并下放至属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含区行政审局),按照2020年10月9日昆明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市、区(县)房屋、市政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20〕327号)执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全部下放属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2.优化办理流程
(1)统一网上报件入口:建设单位统一在“http://zwfw.yn.gov.cn/portal/#/home进行申报。
(2)实现一窗受理
区政务中心(大厅)设立综合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现场(含网上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含网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由系统发送通知短信。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窗口受理后,区政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及时通过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事项(含网上、现场申请材料)分别派送至事项涉及的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3)并联并行办理
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并行办理,相关事项不再单独申报。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现场踏勘表、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不齐全时,以承诺书作为施工许可要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
3.精简审批环节
(1)取消部分审批环节
清理各类不合理前置条件和“搭车”事项,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依法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
①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②取消社会投资类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③取消提供建设资金证明,改为承诺制或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④取消提供监理合同(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
(2)推行告知承诺制
将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若质量监督申报手续要件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可按承诺书形式先行办理施工许可,后期在承诺时限内补办质量监督手续,承诺时限不得超过30日;将资金证明简化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3)落实一次性告知制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按阶段申请,并联审批
实施“一张表单”按阶段申请。整合四个阶段审批事项所需材料,明确每个阶段所有并联并行的审批事项,和跨阶段并联并行的审批事项。企业可根据自身报件所具备的条件和需要,自行选择单个或多个并行申报。
①施工许可阶段: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其余相关事项并联并行审批。
②可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2个阶段,并联并行办理5个事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③可与工程建设许可、建筑施工许可2个阶段,并联并行办理5个事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④可与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2个阶段,并联并行办理3个事项:供电报装、供水报装、供气报装。
⑤可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建筑施工许可3个阶段,并联并行办理5个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四)竣工验收阶段
1.申请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满足以下要求:
①建设工程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云南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②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③消防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
④人防工程实体检查已通过,取得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⑤完成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
⑥光纤到户及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合格(报告书形式)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满足以下要求:
①建设工程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②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③消防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
④人防工程实体检查已通过,取得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⑤已按照排水管理部门技术审查意见完成排水工程建设。
⑥燃气场、站项目已按气象部门要求完成防雷验收工作。
⑦完成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
⑧光纤到户及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合格(报告书形式)
2.办理流程
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由区住房建设局牵头,在云南省统一建设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各验收部门应配合牵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联合验收,按规定出具联合验收意见文件。
(1)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联合验收,并按相关规定上传相关资料。
(2)受理申请
提交申请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上传信息和预审资料推送至各联合验收部门,各联合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论,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审核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可在审批系统自行打印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各联合验收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收到申报资料时,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①建设单位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③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④联合测绘成果不符合要求的。
3.验收标准
各联合验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及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验收。
4.现场联合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应联合验收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联合验收,各联合验收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工作并参加联合验收。各联合验收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验收时间参加验收,无故不参加的,视作相应专业验收通过。现场验收时发现涉嫌或涉及违法行为的,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联合验收工作。
5.验收结论出具
各联合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明确的验收证明文件及整改事项并报送建设牵头管理部门,各联合验收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牵头联合验收管理部门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需整改事项,需整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
(1)一次性通过。对于全部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各联合验收部门应该告知“通过”验收结论。
(2)未通过(一票否决)。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不符合各自职责的问题及验收标准时,各联合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及整改清单提供给牵头管理部门。验收不通过的,牵头管理部门汇总需整改的问题,自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计入验收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待整改完成后,按照第六条再次申请验收。
(3)《昆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办理《昆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文件资料,不作为建设单位交房依据。
(五)其它规定
1.并联审批事项中任意事项不予许可的,其余后续审批事项可终止办理,由不予许可的部门负责在不予许可复函中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后续审批部门。已办理的事项不受影响。
2.四个阶段审批属于串联审批,前一阶段的审批结果,在办理后一阶段审批服务管理事项时和某一阶段审批事项出现先后情况时,后一审批事项以前一审批事项审批结果为材料的,由该阶段并联审批部门通过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共享查阅,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
3.在联合验收时:(1)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各涉及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处理;
(2)部分工程若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时,可按照昆明市规划局《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分期规划核实暂行办法》(昆规通【2014】11号)对能分期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期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
(3)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4.联合验收一次不能低于2个事项,直至全部事项验收完毕,方可给予该项目的竣工备案。
5.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竣工联合验收管理细则。
八、工作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减、放、并、转、调”改革措施要求,深入不断开展各自部门的审批管理工作,并将成果及时报告市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请示上级有关机构或政府发布执行。
(二)各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和工作要求,并指导申报人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和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三)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工作需要召开例会,促进改革政策、措施落实见效。
(四)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员和相关责任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办件情况和改革工作推进情况于每月26日报送至区“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情况后于每月28日报送至市“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底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五)本细则印发后,出现新的“工改”要求及出台新的改革政策、措施,按照新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