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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3〕8号关于《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3〕8号关于《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 (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6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大普吉大坡地新堰塘刨花板厂,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3%。项目在原厂房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新增4台人造板热压机、1条鲜花板生产线,年生产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20000m2和鲜花板5000m2。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 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应经集气罩收集,由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收集后应经1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非甲烷总烃、甲醛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

(二) 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员工生活废水应排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九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即:pH6.5~9.5、COD≤500mg/L、SS≤400mg/L、BOD5≤350mg/L、动植物油≤10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应合理布局,设置基础减振,墙体隔声,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项目夜间不生产。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发生项目环境风险事故的概率。

四、建议建设单位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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