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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2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27号

昆明黄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鸿(532122********26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Q6HCW9A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回辉村昆石高速公路南侧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12时至14时工地挖机挖土、清运渣土等产生施工噪音且未在施工时间段内办理相关施工备案登记。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和《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3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2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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