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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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未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