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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孙某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岗位为项目经理,双方共签订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合同约定根据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

 2020年3月26日,孙某某生育一胎子女,社保核定孙某某产假期间为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7月17日,共128天。期间,孙某某领取社保生育津贴17572.8元,自2020年2月18日至本案起诉时,孙某某每月收到实发工资1540元,而产假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实发工资为12183.54元。

 孙某某曾以工资差额为由向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机构关于工资差额的计算数额有异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因降低工资标准产生的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存在差额,因产假期间工资系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

经核算,仲裁计算产假期间工资差额无误,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孙某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8571.71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用人单位降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保障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水平稳定的典型案例。妇女在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期,承受着较为繁重的生理和心理负担,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只片面强调妇女和男子要在劳动中付出同等劳动量,而对妇女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和作为母亲的职能视而不见,忽视妇女为社会发展和人口再生产所付出的代价。

但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降薪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任重道远。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

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孙某某产假期间,自行降低孙某某工资标准,严重侵犯孙某某合法权益。法院秉持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开展案件审理工作,耐心核实工资差额并释法析理,为孙某某解答法律疑惑,释明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式背后的法律原理;同时,通过案件审理,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尊重并主动保障“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提示正处“三期”内的女职工要增强维权意识,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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