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03号
杨*权塑料加工厂:
经营者:杨*权
身份证号:530103*******1812
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母格新村***
我局于2022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3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陈述报告书》《保证书》。
现因你单位已停工停产,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给付、奖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