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对用人单位作出人事处理不服离职 不能当然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3-03-08 14:10:36
信息来源:五华区司法局
编辑:张苑
审核:石庆锋
终审:王瑜
基本案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王某因其工作期间没有在工位待岗,在用人单位对其作出人事处理决定之后,径行提出离职。因用人单位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由此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