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委托云南滇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云南总队测试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云南总队测试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2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小团山18号,占地面积约2610.55m2,总建筑面积为2021.28m2,主要设置蒸样间、分析室、高温炉室、天平室、试剂室、原子吸收室、原子荧光室、标准计量室等,并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及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117万元,环保投资35.7万元,占总投资的30.5%。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 项目已于1992年建成投产,施工期产生的污染物及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随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
(二) 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通过DA001号排气筒排放;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酸性气体、氨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需由SDG干式酸性废气吸附装置处理,通过DA002号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中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无组织废气中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氨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建改建限制标准。
(三) 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实验室器皿及仪器第三遍清洗废水应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同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沉淀处理后的切割废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昆源路市政污水管,汇入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厂。外排废水处理应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即:pH6.5~9.5、CODcr≤500mg/L、BOD5≤350mg/L、SS≤400mg/L、氨氮≤45mg/L、总氮≤70mg/L、总磷≤8mg/L。
(四) 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夜间不运营,产噪设备设置于室内,并采取基础减震措施,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本项目夜间不运营。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建议建设单位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