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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8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83号

昆明市五华区奕欣饮品店:

经营者:高*(身份证号 341126*********00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7BGGKP2L

经营场所:云南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20921-001)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废气的,应当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未通过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严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书》及相关整改图片。

现因你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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