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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8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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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8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于2022年9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并已完成整改。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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