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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7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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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7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78号告知书申辩意见书》及相关整改图片。

现由于你单位:积极主动组织人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中对小微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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