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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7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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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阿*伟(身份证号 532725*********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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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相关备案手续,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昆明迅骑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2022年生态环境整改报告》和《整改图片》。

现因你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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