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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7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71号

 

徐忠团废旧塑料加工作坊:

经营者:徐*团

身份证号:533024********3014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桃园社区***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检验收不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图片,现已关闭。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已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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