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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十问十答

问题一: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属于不良行为吗?

案例一

父母外出打工的网瘾少年小明经常关上房门,一天吃一顿饭也不饿,用家里老人的身份证件注册账号沉迷网络游戏。

学法用法

不良行为是指违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未成年人良好品行,违背社会公德,容易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但还未达到违法犯罪标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将沉迷网络纳入不良行为的范畴,通过立法,树立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行为的意识,从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问题二:学校如何教育管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案例二

高一未成年学生小文的父母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一天同学约独自在家的小文一同去酒吧为小文庆生。同学说自己认识在酒吧打工的人,不会有问题的,小文犹豫再三,最终去了酒吧,之后便趁父母不在家,和朋友经常出入酒吧。小文和同学的行为最终被学校老师发现了。

学法用法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原因各异,不论起因如何,学校都有责任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工作,进行训导等。具体而言,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问题三: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该怎么办?

案例三

小明(16岁)的父母三年前离异,小明随父亲一起生活。由于父亲对小明非常严厉,二人经常发生矛盾。一天,父亲在争吵过后动手打了小明,小明冲动之下偷偷买了火车票独自到上海,打算自己打工谋生,但发现身上没有多少钱,也没地方住。晚上,当小明走进商场商铺时,他想到了偷藏在店铺里过一夜。店员第二天上班发现了小明,通过询问了解到事情的经过之后报了警。警察通知了小明的父母,小明回到了父亲的身边。

学法用法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而言,其接到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六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问题四:哪些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案例四】

15岁的小强经常和同龄的小明、小刚一起玩。一天他们看到有一辆摩托车停在马路边上没有上锁,喜欢摩托车的小强提议把车推走,三人一拍即合,立马找人启动车辆,把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骑走了。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找到小强等三人,并联系了他们的父母,由于三人年龄较小,三人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学法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规定了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该法列举了八类严重不良行为,并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以便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问题五:针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矫治教育措施?

【案例五】


民警让案例四中的小强、小明和小刚的父母对三人严加管教,还要求三人接受青少年社工的帮教,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学法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的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等相应的九种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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