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02号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卷烟厂:
负责人:夏*全(530111********20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448912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2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10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