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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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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19544A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元(3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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