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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2〕42号关于《云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2〕42号关于《云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勤策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2〕47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150号,项目已于1978年建成运营,占地面积2000m2,建筑面积6555m2,建有2栋实验楼及相应公用设施、辅助设施、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48万元,占总投资的6.0%。

二、项目在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 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内1号实验楼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经实验室设置的通风橱、管道收集后,引至楼顶“1套三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1台SDG干式酸性废气净化器”处理,最终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号实验楼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实验室设置的通风橱、管道收集后,引至楼顶“1套三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1台SDG干式酸性废气净化器”处理,最终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废气中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中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无组织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表1中二级新建改建限制标准;食堂油烟经净化效率不小于60%的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食堂油烟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二) 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间食堂含油废水应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实验操作台及地面清洗废水、办公区清洗废水、其他生活废水等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四水质净化厂处理;混凝土检验、砂浆检验及土工实验过程产生的含泥沙废水经沉降池沉降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四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即:SS≤400mg/L、动植物油≤100mg/L、石油类≤15mg/L、pH6.5~9.5、COD≤500mg/L、BOD5≤350mg/L、氨氮≤45mg/L、总氮≤70mg/L、总磷≤8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mg/L。

(三) 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应选用低噪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及检修,经建筑隔声、基础减震、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本项目夜间不运营。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化学试剂分类存放、设有专人管理;剧毒试剂存放点设置安全柜,且设置双人双锁,建立严格入库、出库手续;过期药品作为危废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加强实验室电线及接头的检修及维护;电气设备应定期检修;实验室设置显著的火警标识、紧急通道标志;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实验员必须经过转职培训后方可上岗,做到操作规范;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四、严格执行昆明市“禁磷”、“禁白”通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五、建议建设单位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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