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五环评复〔2022〕40号关于《昆明吉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整体迁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阔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昆明吉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整体迁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昆明吉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整体迁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2〕45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二环西路625号云铜科技检测实验中心C座二楼,建筑面积为998m2,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1.2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36%。项目仅对房间进行简单分隔及装修,不涉及土建工程,主要设置实验区、办公区,不配置食堂和宿舍。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 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主要为室内施工,采取定期洒水抑尘、保持通风等措施。运营期有机实验室仪器上方均安装集气罩或使用通风柜,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后经管道引至排气筒由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无机实验室仪器上方均安装集气罩或使用通风柜,产生的酸性气体收集后经管道引至排气筒由干式酸性废气净化器处理达标排放,项目废气经处理后均从1根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之前分别安装逆止阀,防治废气回流。有组织废气中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中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
(二) 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进入云铜科技检测实验中心楼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运营期间项目第二次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经中和池处理后,和生活废水一起排入云铜科技检测实验中心楼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第三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即:pH6.5~9.5、SS≤400mg/L、COD≤500mg/L、BOD5≤35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
(三) 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管理,文明施工;在施工期间张贴公告,并向周围公众做好解释工作。运营期设备噪声经建筑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 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能够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五华区制定地点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运营期间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化学试剂设专人管理;试剂分类存放,实验人员按实验需求定量领取试剂;剧毒试剂设专门存放点及安全柜,严格出入库手续,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后,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药品过期后作为危废处理;危废暂存间必须做到防雨、防晒、防渗漏、防流失;危废暂存间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加强管理;禁止将实验室废液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并定期演练。
四、严格执行昆明市“禁磷”、“禁白”通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