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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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敏(身份证号 532123********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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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朗白族乡三多村民委员会西翥桃源***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检验收不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给付、奖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整改照片。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57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为证。
现由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了纠正;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中对小微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3、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00)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