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64号
昆明市五华区腾辉机械设备租赁部:
经营者:贺*蓉(身份证号 510722********736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KQHAU3C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马村豹子头1幢****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夜间(22点以后)工地仍在施工,夜间施工扰民。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并补交了《昆明市主城区也夜间施工登记备案表》。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64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书、《昆明市主城区也夜间施工登记备案表》等材料为证。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