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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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洪(身份证号 530111*******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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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核桃箐村***
我局于2022年9月7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未经治污设施处理后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检验报告》。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