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75号
云南永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强(身份证号 532126*******07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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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于2022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10年建厂至今未办理生态环境相关手续;2、喷漆间未密闭,部分喷漆间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成无组织排放,烤漆间烤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直接外排环境。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1、2010年建厂至今未办理生态环境相关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 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处分。
2、喷漆间未密闭,部分喷漆间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成无组织排放,烤漆间烤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直接外排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 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给付、奖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修改)》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75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2010年建厂至今未办理生态环境相关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办理相关手续(该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已过追诉期)。
2.喷漆间未密闭,部分喷漆间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成无组织排放,烤漆间烤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直接外排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六万四千元。
3.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六万四千元。
以上罚款总计六万四千元(64,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