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7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74号

云南乐屋都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号 532123********06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96522523D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明大商汇商贸中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于2022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未经生态环境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2、喷漆间后侧设有暗格,暗格内安装水泵,水泵水管直接进入厂外雨水沟。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1、建设项目未经生态环境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 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处分。

2、喷漆间后侧设有暗格,暗格内安装水泵,水泵水管直接进入厂外雨水沟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给付、奖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修改)》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租赁合同》。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74号)、《送达回证》及《情况说明》和《租赁合同》等材料为证。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未经生态环境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手续(建议确定建厂时间)。                                          

2、喷漆间后侧设有暗格,暗格内安装水泵,水泵水管直接进入厂外雨水沟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拾万元。              

3、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拾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拾万元(10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1月8日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